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税[2004]30号)文件规定和效能建设要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属县(市、区)管辖的,直接由县(市、区)审批。属省审批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县(市)直接转报省。 县审核程序如下: 1、由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人按要求填写"减免申请表"及有关申报材料,报县财政局按规定受理。县财政局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审核后符合转报条件的转报省财政厅审批,属县本级的由财政局直接审批。 2、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应提供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一式四份)、政府对占用耕地批文、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计委立项批文、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图、三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3、契税减免申请应提供契税减免申报表(一式四份)、购房合同或土地转移合同、政府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批文、计委立项或主管部门批文、单位登记证或代码证、项目建设规划图、平面图等相关材料。企业改制需补充改制前后的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企业改制的合同或协议、决议、批文,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土地或房屋产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其他涉及企业改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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