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智能加密卡办理 1.用票单位提供材料 (1).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书面申请; (2).《票据准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费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财政部门审核 (1) .审核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相关文件; (2) .审核具体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及其他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3.软件公司安装 经财政部门审核对有资格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将通知软件公司到用票单位安装软件,并负责对使用单位业务人员进技术操作指导。 二、票据申领 财政部门在用票单位正式实行票据电子化管理之后,凭单位《票据准购证》按审核的品种、数量进行发放,并收取票据工本费。 三、票据核销 1 .对已实行电子化管理的用票单位, 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将用 票单位报送的智能加密卡数据导入电子化管理系统后,及时核对用票单位执收项目、执收标准、票据使用数量、收取金额、资金缴库等情况,并形成完整的各单位票据使用数据库。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予以办理核销手续。对票据使用、执收项目标准、资金解缴等不符合规定,以及应提供未提供银行缴款回单的,不予核销。 2 .未实行电子化管理的用票单位,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用票单位报送的已使用过的票根及资金解库的银行缴款回单等进行认真核对,核对内容包括执收项目、执收标准、票据使用数量、收取金额、资金缴库等情况。对按规定执行的单位给予办理票据核销手续,选择手工核销方式,将有关信息录入财政票据自动核销模块进行核销;发现不符合规定使用票据的,不予以核销。 3.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作废电子票据的审核,对作废票据应逐份审核,并加盖核销专用章后退给用票单位按规定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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