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财政所、国土资源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64号)精神,根据三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下达2007年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明财(建)指〔2007〕62号),现下达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项目补助资金71.5万元(分乡镇数据附后)。该项资金列“2011811地质灾害防治”科目。
请你们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并按照《福建省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资金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闽国土资综〔2006〕257号)要求,抓紧落实,在2008年3月前完成任务,并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并报备后,方可向搬迁户拨付全部补助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扣回安排的资金。各乡(镇)财政所和国土资源所应在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加强对资金发放和项目的管理。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谎报情况的,将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将乐县2007年度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表
附件2:将乐县2007年度地质灾害危险点居民搬迁及旧宅基地复垦项目搬迁户户主名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