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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将乐县财政局   索引:sm09109-3020-2008-00078   文号:将财〔2008〕30号   日期:2008-7-1

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政府: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目前实际情况,为方便各部门采购,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的零星需求,由县政府采购办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对计算机、打印机、摄像机、空调等办公设备实行定点供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招标选定的定点供应商共9家(供应商名单见附件一),其定点供应商资格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4月1日止。协议供货期满后,根据履约情况、采购人需求、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决定是否延长协议供货有效期限。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将乐县办公设备定点供应服务协议》的内容为各单位提供所需办公设备和相关服务。为了使各单位详细了解定点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采购中心将在“将乐县政府采购网(http://jiangle.chinaecai.com)”上公告各定点供应商的产品价目表、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各单位如需从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办公设备,可在“将乐县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其产品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办公设备及下浮比例(可在将乐县政府采购网上查询),若采购批量较大,各单位可与供应商进一步协商,以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费用,各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三、协议供货的管理要求
各单位采购上述项目均应在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确因工作特殊需要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需经财政部门批准,由政府采购中心另行代理采购。
    四、采购程序:(1)采购单位填写《将乐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品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经财政局职能股审核同意采购,送采购办(一式二份);(2)采购单位与协议定点供应商签订供需合同;(3)将乐县政府采购中心凭采购办通知的《将乐县政府采购办采购项目通知书》和网上公布的该货物协议供货价格进行鉴证,通知供应商办理供货事宜;(4)供应商在签订供需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达,并免费送货、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由采购单位验收;(5)采购款项由财政拨付的需附采购合同和验收、发票复印件送财政局采购办,由采购办与供应商结算;单位自筹资金的,由采购单位凭以上材料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结算。
    五、各单位根据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监督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供货服务协议内容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投诉。采购中心在收到投诉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联系电话: 2266067(将乐县政府采购中心)
2335703(将乐县政府采购办)
附件:定点供应商、办公设备型号详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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